成都居民因私出境申請須知
成都市公民因私事出境,常住戶口在錦江、青羊、金牛、武侯、成華和高新區的,向成都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處申請;常住戶口在龍泉驛區、青白江區及成都市所轄市(縣)的,向本人戶口所在地的區、市(縣)公安局出入境管理科提出申請;在“三資”企業或境外商社常駐機構等連續工作一年以上的外省、市、自治區暫住人員,因本企業業務需要出國(境),由申請人向工作單位所在地的市(縣)公安局出入境管理部門提出申請;暫住人員申請出國旅遊(包括組團出國旅遊)、探親、訪友、就業、留學等非企業業務需要事項的,一律在常住戶口所在地申辦護照。
(一)公民因私事出境,憑居民身份證、戶口簿或其它戶籍證明,即可按前條要求提出申請,並領取“公民因私事出國(境)申請審批表”。
(二)公民因私事出境,在向公安出入境管理部門提出申請時,應回答有關的詢問並提交下列手續:
1.提交填寫完整並貼有本人近期正面免冠照片的《中國公民因私事出國(境)申請審批表》一份〔在區、市(縣)局申請的,一式二份〕和規格為32mmⅩ40mm的照片2張(黑白、彩色均可);
2.提交與出境事由相應的證明
3.提交居民身份證、戶口簿或其他戶籍證明(核原件,收複印件)。
(三)前條第2項所稱“與出境事由相應的證明”是指:出國應提交的相應證明:
1.出國探親訪友,須提交親友的邀請信和邀請人在居住國的居住證明。
(1)邀請信具備下列之一即可:
1正式邀請信;
2有邀請內容的普通信件。
(2)邀請人在居住國的居住證明具備下列之一即可:
1邀請人在居住國的居留資格證明;
2邀請人在居住國正在使用的有效身份證件的複印件;
3其他經出入境管理部門認可的能證明邀請人在居住國合法居留的證明。
(3)歸僑、僑眷憑其戶口所在地的市、縣僑辦或僑聯出具的歸僑或僑眷證明;已離退休的公民、60週歲以上 的公民和隨父隨母(或監護人)出國的未滿16週歲的公民,只提交其所在單位或戶口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意見,免交親友的邀請信和邀請人在居住國的居住證明。
2.個人出國旅遊,須提交旅行所需外匯費用證明(如申請人銀行存款證明)。出入境管理部門認為必要時,申請人還應提交境外親友的邀請或擔保信函。
3.自費出國留學,須提交接受學校入學許可證件和必需的經濟擔保證明(如美國的1—20表;I—134表;日本的身元保證書)。
4.公派留學人員(含國家公派和單位公派留學人員)出國留學,須提交填寫完整的《公派留學人員申請護照登記表》(即JW—108表)。
5.出國定居,須提交擬前往國家政府主管機關或駐華使、領館的定居許可證明或擬定居地親友同意去定居的證明。具備下列材料之一即可:
(1)已獲准的移民簽證複印件;
(2)前往國政府主管機關或駐華使、領館的移民簽證通知;
(3)擬定居地親友同意去定居的正式邀請函或有同意定居內容的普通信件;
(4)其他經出入境管理部門認可的能證明前往國政府主管機關或駐華使、領館同意定居的許可證明。
6.出國繼承財產,須提交有合法繼承權的證明。
7.個人出國就業,須提交在前往國具有法律效力的聘請、僱傭單位或者僱主的聘用、僱傭證明。具有法律效力的證明是指,經前往國公證機關公證和我駐外使、領館認證的證明 。由勞務公司協助辦理的出國勞務人員,須提交有外派勞務經營權的勞務輸出機構確認的申請人勞務輸出證明。
8.出國從事其他非公務活動(如訪問參展、考察、培訓、參觀、交流、講學、商務、貿易、開會等),須提交國外相應的邀請函件。屬出國進行文化交流的(文化部所管轄的業務範圍),須提交省級以上文化部門出具的同意證明,來自境外的外文材料,須經出入境管理處認可的翻譯機構翻譯、蓋章。
本信息由:四川省公安廳出入管理局提供
成都市出入境管理處電話: 028-86626577
(一)公民因私事出境,憑居民身份證、戶口簿或其它戶籍證明,即可按前條要求提出申請,並領取“公民因私事出國(境)申請審批表”。
(二)公民因私事出境,在向公安出入境管理部門提出申請時,應回答有關的詢問並提交下列手續:
1.提交填寫完整並貼有本人近期正面免冠照片的《中國公民因私事出國(境)申請審批表》一份〔在區、市(縣)局申請的,一式二份〕和規格為32mmⅩ40mm的照片2張(黑白、彩色均可);
2.提交與出境事由相應的證明
3.提交居民身份證、戶口簿或其他戶籍證明(核原件,收複印件)。
(三)前條第2項所稱“與出境事由相應的證明”是指:出國應提交的相應證明:
1.出國探親訪友,須提交親友的邀請信和邀請人在居住國的居住證明。
(1)邀請信具備下列之一即可:
1正式邀請信;
2有邀請內容的普通信件。
(2)邀請人在居住國的居住證明具備下列之一即可:
1邀請人在居住國的居留資格證明;
2邀請人在居住國正在使用的有效身份證件的複印件;
3其他經出入境管理部門認可的能證明邀請人在居住國合法居留的證明。
(3)歸僑、僑眷憑其戶口所在地的市、縣僑辦或僑聯出具的歸僑或僑眷證明;已離退休的公民、60週歲以上 的公民和隨父隨母(或監護人)出國的未滿16週歲的公民,只提交其所在單位或戶口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意見,免交親友的邀請信和邀請人在居住國的居住證明。
2.個人出國旅遊,須提交旅行所需外匯費用證明(如申請人銀行存款證明)。出入境管理部門認為必要時,申請人還應提交境外親友的邀請或擔保信函。
3.自費出國留學,須提交接受學校入學許可證件和必需的經濟擔保證明(如美國的1—20表;I—134表;日本的身元保證書)。
4.公派留學人員(含國家公派和單位公派留學人員)出國留學,須提交填寫完整的《公派留學人員申請護照登記表》(即JW—108表)。
5.出國定居,須提交擬前往國家政府主管機關或駐華使、領館的定居許可證明或擬定居地親友同意去定居的證明。具備下列材料之一即可:
(1)已獲准的移民簽證複印件;
(2)前往國政府主管機關或駐華使、領館的移民簽證通知;
(3)擬定居地親友同意去定居的正式邀請函或有同意定居內容的普通信件;
(4)其他經出入境管理部門認可的能證明前往國政府主管機關或駐華使、領館同意定居的許可證明。
6.出國繼承財產,須提交有合法繼承權的證明。
7.個人出國就業,須提交在前往國具有法律效力的聘請、僱傭單位或者僱主的聘用、僱傭證明。具有法律效力的證明是指,經前往國公證機關公證和我駐外使、領館認證的證明 。由勞務公司協助辦理的出國勞務人員,須提交有外派勞務經營權的勞務輸出機構確認的申請人勞務輸出證明。
8.出國從事其他非公務活動(如訪問參展、考察、培訓、參觀、交流、講學、商務、貿易、開會等),須提交國外相應的邀請函件。屬出國進行文化交流的(文化部所管轄的業務範圍),須提交省級以上文化部門出具的同意證明,來自境外的外文材料,須經出入境管理處認可的翻譯機構翻譯、蓋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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