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03-23 02:23:29  Category: 旅遊行業  By: Travel Blog  Technorati Search

國家旅遊局:出境旅遊遭旅行社強迫購物可獲賠償

■ 旅行社不得強迫或者變相強迫遊客購物、參加自費項目。
■ 不准使用一些如“准三星或與三星同級標準”等不確定性用語。
■ 遊客在合同規定的購物點如果買到假冒偽劣商品,若遊客自購物之日起90日內無法獲得賠償,組團社應當先行賠付。
■ 旅行社擅自增加購物次數要賠遊客。
■ 轉拼團需遊客書面同意。
■ 拖團隊後腿遊客也要賠償。

“組團社安排的購物次數不超過行程日數的一半;轉團拼團需旅遊者書面同意……”昨天,由國家旅遊局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聯合制定的《中國公民出境旅遊合同(示範文本)》正式出台。

據瞭解,這是我國首次出台全國統一的出境遊合同示範文本,該文本從發佈之日起開始推行使用,並將其作為各級旅遊質監所受理和處理遊客投訴的依據。年內將對推行和使用情況進行檢查,並徵求旅行社和遊客的使用意見,以期對文本進行修改和完善。


國家旅遊局副局長張希欽就示範文本的意義和貫徹文本的具體要求做了重要講話
圖片出自:中國旅遊網(國家旅遊局)

擅加購物次數要賠遊客

針對目前普遍存在的零負團費,遊客被迫扎店等現象,示範文本中明確規定,“組團社安排的購物次數不超過行程日數的一半,並同時列明購物場所名稱、停留的最多時間及主要商品等內容。”

比如10天歐洲五國遊的行程,其購物次數不得超過5次。組團社擅自安排自費項目或導遊自行安排遊客參加合同約定以外的自費項目,應當承擔該自費項目的費用;擅自增加購物次數,每次按旅遊費用總額的10%向遊客支付違約金,如團費為10000元,那麼旅行社或導遊如果強迫遊客購物,就必須向遊客支付一次1000元的違約金。組團社強迫或者變相強迫遊客購物的,還應當按旅遊費用總額的20%向遊客支付違約金。

轉拼團需遊客書面同意

示範文本規定拼團轉團需具四項必備條件:一是必須取得遊客的書面同意;二是必須保證所承諾的服務內容和標準不變;三是受讓旅行社必須是出境遊組團社;四是出現服務質量等違約問題由出讓組團社先行賠付。

示範文本還規定組團社必須對景點遊覽內容、用餐次數和標準等都作了詳細約定,不准使用一些如“准三星或與三星同級標準”等不確定性用語。

拖團隊後腿遊客也要賠

遊客在出發前30日以內退團會構成違約,需要賠償旅行社相關損失。根據離出發日的時間不同,遊客需要承擔的違約費用也從費用總額的5%至90%不等。另外在行程中發生糾紛時,遊客應當採取適當措施防止損失擴大,不得以拒絕登機等行為拖延行程或脫團。

遊客因故意或者過失,給組團社造成損失的,或不聽從組團社及其領隊的勸諭而影響團隊行程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另外,示範文本還規定,遊客出發時遲到,又不能在途中趕上團隊的,視為自願解約;在行程中脫離團隊的遊客,不得要求組團社退還費用等。

點擊下載>> 2007年最新中國公民出境旅遊合同(示範文本)( DOC文檔 )

圖片/資料來自:中國國家旅遊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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