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08-22 19:38:33  Category: 旅遊行業  By: Travel Blog  Technorati Search

散客拼團發生車禍遊客身亡 兩家旅遊公司打官司

  兩家旅遊公司對簿公堂討說法
  為湊人數以散客拼團形式組團旅遊,這一形式在旅遊行業中早已是公開的“秘密”,但遊客若在行程中遇到事故,究竟該由誰為此負責?日前,靜安區法院審理了一起少見的委託合同賠償案案件,針對蘇州青年旅行社(以下簡稱“蘇州社”)訴上海某旅行社(以下簡稱“上海社”)案作出一審判決,由受委託方上海社賠償蘇州社人民幣12萬餘元。   發生車禍遊客身亡

  2005年1月18日,蘇州社請上海社以散客拼團形式安排兩位遊客陸某、趙某去海南遊玩。雙方對服務項目以及具體接待標準作了約定,每名遊客的團費為2400元。

  可是沒想到,就在旅行開始的第一天,因上海社委託的海口南春運輸服務有限公司旅遊車發生車禍,造成遊客陸某當場死亡。根據“海口市公安局交巡警支隊交通事故認定書”,旅遊車司機應對該起交通事故承擔次要責任,小貨車司機承擔主要責任。

  蘇州社向上海社索賠

  悲痛欲絕的陸某家屬向蘇州滄浪區法院起訴,要求蘇州社賠償損失。經當地法院調解,雙方達成協議,由蘇州社賠償27萬元的協議。同日,蘇州社也與上海社達成協議,約定上海社賠償蘇州社損失時,應減去所得到的責任險賠償。之後,上海社向蘇州社支付了6萬元。

  2005年12月末,蘇州社得到保險公司蘇州金閶支公司保險賠款8.5萬元。但沒有得到上海社進一步的賠償。

  今年1月下旬,蘇州社起訴到上海靜安區法院,要求上海社承擔該起交通事故所有的費用,扣除先期賠償款6萬元、保險賠付8.5萬元,上海社理應支付尚餘14.7288萬元。

  既受委託就有責任

  法庭上,上海社辯稱,在合同中雙方並未就損失進行過約定,況且該起交通事故的責任方不是上海社,因此不應承擔任何責任。

  法院認為,本案是委託合同糾紛。根據“海口公安局交巡警支隊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旅遊車司機對遊客的死亡存在有過錯。依據有關規定,旅行社在提供旅遊服務時,必須盡最大的注意義務保障遊客的人身安全。顯然,上海社提供的旅遊服務不符合該項規定。因此,應該認定上海社存在過錯。

  法院為此判決上海社賠償蘇州青年旅行社12.635萬元、返還團費2400元。

原文出自:新民晚報·新民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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